勝訴心法

很多糾紛都有民事與刑事兩個部分,假設甲開車不小心撞傷了乙,被害人可以提出刑事的告訴,也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民事責任以損害賠償為絕大部份,其實也就是指金錢賠償。 在訴訟開始的時候,要先確定提起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民事訴訟,法院不會主動的干涉,這稱之為當事人進行主義,民事訴訟的提出,完全是依當事人自己的決定。
民事訴訟要提出所謂的起訴狀,以書面的方式為之。所謂的按鈴申告是屬於刑事告訴的部分,在民事的部分沒有所謂按鈴申告的問題,民事訴訟需要寫起訴狀,然後向法院遞狀。 起訴狀應備之格式內容。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有些內容一定要在起訴狀裡面記載,要列上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自然人在未成年的情況之下,或者是受到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情形之下,需要有法定代理人。另外訴訟的當事人如為法人,例如對醫院提告,因為醫院是一個抽象的結合,是法律上賦予人格,必須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是負責醫師或院長,視醫院的組織架構而定。如果是訴訟的對象是診所,因為診所不是法人,就必須記載某某醫師即某某診所為當事人。 提起民事訴訟的人,稱之為原告,對方稱之為被告,不是被告一定就有法律責任。
原告是提出訴訟的人,通常會提出訴訟的人,就是權利上受損的人,如果說A權利受損,A就可以提出民事訴訟來主張損害賠償。
被告會是誰呢?在車禍的糾紛裡面,甲開車撞傷乙,被告就會是甲,甲要負法律上的責任,可是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只有甲嗎?同樣在醫療糾紛裡面,病人主張受到了傷害,所以原告是病人,這沒有什麼太多的爭議,但是被告會是誰?這時要看病人是要告醫師?還是說是要告醫院?還是要告醫師及醫院?訴訟中被告不同,法律責任也就不同,如果是對醫師提告,法院只會審理病人和醫師間的爭執,如果提告醫院,那法院也只審理醫院有沒有法律責任,絕對不可誤會認為提告醫院,就是將醫師也提告在內,自然人跟法人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體,法院完全是依循原告起訴的對象來確定法律關係,再作審理。 如果提告對象錯誤,會有什麼結果?很簡單,因為告錯對象,結論就是原告敗訴。如果原告再重新再提告一次,法律上是可以,但是可能就會超過法律上所稱的時間,這個稱之為時效,只要超過了法律上的時效,就不可能勝訴,因此確定要告對象非常重要,這個在法律理論上,相當繁瑣,可以直接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0條。 如果病人提告一家診所,因為診所並不是法人(PS並不是醫院就是法人,需視組織登記而定),此時就應該將被告當事人列為某某某即某某診所,才算正確。另外要確定醫師與醫院之間是否有聘僱雇傭關係,此點非常重要。舉例而言,病人看診由時由甲醫師負責,病人後來覺得甲醫師看診有疏忽,就對甲醫師以及醫院提告,醫院抗辯說沒有聘請甲醫師,甲醫師並不是醫院的員工,甲醫師是每個禮拜來看診半天或一天,但是不是醫院所聘請的員工。如果此一抗辯屬實,那病人提告醫院就是告錯了,這個部分就會受到敗訴的判決。在起訴的時候務必要將當事人確定,因為如果當事人錯誤,之後想在訴訟程序中想要再作變更,是非常非常困難。
起訴狀要註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訟標的是指原告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比方說,甲開車撞傷乙,甲乙的法律關係稱為是侵權行為。民事的法律關係,可能是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代理、也可能是契約的關係,原告依這個法律關係的法律條文來做要求,又稱之為是請求權基礎。醫療糾紛中病人如果主張醫師的醫療行為有疏失,這個法律關係就是侵權行為,或者是法律上的契約債務不履行,這二者法律關係可能併存,而究竟是哪一種法律關係?法院會詢問原告,請原告主張,如果原告主張侵權行為,那法院就只審理侵權行為,如果原告主張契約的債務不履行,法院就審理契約的債務不履行,如果原告同時主張有侵權行為,也主張契約的債務不履行,法院就會對這兩個法律關係加以審理,才符合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告如果怕掛一漏萬,擔心有些地方沒有主張,就會全部一起主張,但是兩個法律關係是否併存,需視個案而定,建議以法律專業諮詢為準。 原因事實是針對事實的描述說明。舉例甲開車撞傷乙。乙提告甲所謂的原因事實,就是將人事時地物說明清楚,乙如果對甲提告,乙就應該要說明說某年某月某時,甲開車經過了什麼地方撞傷了自己。至於原因,就是指對方為什麼要負法律上的責任,比方乙主張甲闖紅燈撞或者超速行駛,應該要負法律上的責任,這個就稱之為是原因。 乍聽之下,好像原因事實的描述是蠻簡單的,其實並不見得,訴訟上雙方一定是在爭執原因事實,如果沒有爭執,根本就不用上法院了,而且訴訟上雙方可能都有一些道理,很少看到一方100%的對,跟另外一方100%的錯,絕大部分都是雙方大概都有一些道理可以講,如果要釐清整個事實,其實是相當的困難。又因為原告提起訴訟,必須先說明原因事實,確定審判的範圍,被告其實只要反駁說不是如此就可以了,因此原告在訴訟的時候,要確定自己所講的原因事實,而不光是法說明律上的規定,法官一定了解法律規定,所以審理時很大部分是在確定事實,當事人應盡可能說明事實經過。 原告勝訴的比例偏低,很大原因是舉證責任的分配,病人向法院主張醫師在治療的過程中有過失,醫師一定是主張沒有過失,因為病人並不具備醫療的專業,就算病人可以提出一些醫學上的原則,但是比不過醫師的反駁,很多時候我們會發現病人所主張的,很可能只是一個結果論,什麼叫結果論呢?就是病人主張接受某醫師治療以後,不但並沒有好,反而病更嚴重了,所以醫師是有疏失的,這稱之為結果論,因為原因的部分沒有講,病更嚴重了,這個叫做結果,不叫做原因。原因應該是說醫師也許是該做的醫療行為沒有做,或者是在操作上有疏忽,或者是不應該做的醫療行為醫師多做了,以上都要原告先講,在實際訴訟的時候,是沒有辦法完全平等的。現在科技越來越發達,訴訟也越來越專業,請問病人對於吃的藥物的作用是什麼?什麼是醫療常規?能夠清楚說明嗎?這些都是醫療訴訟中會碰到的難題。
訴狀上還應該記載應受判決事項的聲明,大概就是指金錢賠償,訴狀的固定寫法就是要求被告應該給付原告多少錢,以及從起訴狀繕本送達的第二天開始來計算的5%的法定利息,同時會要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及主張勝訴可先假執行,。 訴訟費用是指訴訟程序上所產生的必要費用,例如裁判費,並不包含律師費,道理非常簡單,因為律師並不是損害。
言詞辯論顧名思義,就是雙方的辯論攻防,事實上的陳述因為當事人是親身經歷的,當事人是可以來說明。法律上的陳述就是指法律的規定。如果是一般的民事糾紛,當事人自己來陳述,應該是不會有什麼問題的。比方原告說被告跟我借錢沒有償還,人事時地物都講清楚了,證據是什麼,依照借貸法律規定被告應該還錢,這樣的陳述不會有問題。但是醫療糾紛可能同時存在侵權行為,也存在醫療契約債務不履行的,不管在法律的要件上,以及在舉證責任分配上都是不同的,有關法律法律上的主張,需要特別的了解。 很多當事人到了法院,可能因為從來沒有去過法院,法官一問問題,就開始緊張害怕,不曉得要講些什麼,或者沒有講到重點,或者是根本講錯,設否需要委任律師,當事人自己要做決定。
法院每一次開庭,或許是30分鐘的時間,原告跟被告也只有各10到15分鐘的時間陳述。如果事實經過相當複雜,可以先列出哪一些事情是不爭執的,哪一些事情是爭執的,不爭執就不用再去審理論辯。例如病人主張醫院沒有及時治療,然後提起訴訟,不爭執事項就是病人確實有到醫院接受治療,此部分不用再審理。
同上,幫病人治療的時候,到底是不是時間太久了?到底有沒有延誤?雙方就各自的一個主張了,這個就稱之為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有故意過失,要有相當的證據,如果完全沒有證據,也就不可能勝訴,那要如何主張對方有過失呢?首先可以參考民法184條第3項規定,如果對方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保護他人的法律」,就可以先推定對方是有過失的,這樣在做律的陳述及舉證上,就會比較簡單。舉例一個醫療糾紛中,病人對於醫師的手術醫療行為到底有沒有過失,其實是相當難加以主張的,但是如果這個醫師當時是沒有醫師執業資格的,那就違反了醫師法,就可以先認定醫療行為是有過失的。
陳述損害在實務上問題不大,到底有沒有損害,這是一個事實,可以驗證,如果沒有損害,病人應該也不會提告,不過如果損害不明顯或難以驗證,那就還要討論。比方原告主張精神相當的疲倦,就算是有,算不算是一種損害呢?這會比較困難,至於其他的損害,在醫療糾紛證明上應該都不是太大的問題。
對方有過失,自己有損害,這樣還不夠,原告還必須說明對方的過失跟自己所受到的這個損害,是有因果關係的。這個是最困難的部分。比方說甲開車撞傷乙,撞到的時候,乙還可以走路,就只是感覺很疼痛,急診看先趕快做傷口的處理。可是過了兩個禮拜以後,乙回診接受比較精密的醫學檢查,發現有骨折,請問的骨折跟車禍有沒有因果關係呢?乙一定會說有,甲一定會說沒有,那到底有沒有因果關係?就算去問醫師,醫師大概也不會講肯定的答案。 醫療糾紛中病人接受醫療行為以後病情加重或者甚至死亡,那跟接受醫療行為到底有沒有關係呢?家屬會說有,醫院會說沒有,這個就是最大的爭執。
法官最重視的就證據。如果有證據,當事人馬上就會說,有喔,有什麼證據。那如果沒有呢?當事人一定會說我跟你講,事情是怎樣,會把事情又再重複一遍。當我聽到當事人又在重複事情的時候,就知道是沒有證據了。也曾經有人問我說。律師,你可不可以教我怎麼樣去找證據?就是因為我們沒有證據,我們才來找你呀。如果沒有證據找你做什麼? 醫療案件中我常常聽到當事人說,我有問過誰誰誰,他說那個醫師應該做什麼卻沒有做,所以醫師錯了,或者是說我跟你講,我也問過朋友,我跟你講我鄰居啊,他有認識一個醫師,幫我問以後跟我講當初我在做這個治療的時候,醫院應該怎樣怎樣,我朋友有找其他醫師問過喔,他有問過朋友,他朋友問過有一個認識的醫師喔。不過這些在法律上通通都不成立,這個叫做什麼?這個就叫做傳聞,而且原告如果只是講說我有問過朋友,朋友是這樣跟我講,或者我朋友幫我問過一個他認識的醫師等等,那請問朋友是誰?朋友認識的醫師又是誰?他們可以出來作證嗎?他們可以提出任何的醫學文獻嗎?應該是都沒有。 讓案子有勝訴可能的方法是什麼呢?我們可以先考慮,被告的行為到底有沒有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被告的行為沒有符合法律的規定,那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對方有過失,相關的法律都要詳細的來審視,應該將醫療法、醫師法、護理人員法、醫師法、衛福部的行政解釋等等,逐一審視清楚。 如果找不到對方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還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來證明對方有過失呢?還是有的,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所以如果我們審視了全部的法律,沒有對方有違反法律的之處,那應該再繼續來審視,有沒有違反所謂的習慣?有沒有違反所謂的法理,民法第1條所講的習慣,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習慣,並不是我們社會上所講的習慣,這個是沒有錯,我是因為舉例上的關係,來做以下的說明:如果醫師沒有符合其他大部份醫師在治療的時候的一個標準,沒有符合醫療業界的慣行,我們稱之為違反醫療常規,違反了醫療常規。大多數的情形之下,法院會認定醫師是有過失的。這需要醫學上的專業知識來判斷,就是必須要有所本才可以。再回到民法第1條,無習慣者依法理,法理有包含理論、學說,所以我們可以搜尋像是醫學教科書,現在是科學普及的社會,很多專業理論上的書籍,是用大家都了解的方式敘述,也有很多中文教科書,可以非常有用的參考。 如果找不到專業的書籍、理論,還有沒有其他的方法?其實專業型的訴訟就是送專業機構鑑定。好像車禍糾紛,到底被告有沒有過失?以誰講的為準?幾乎全部就是依行車事故鑑定委員結論為準。在醫療糾紛案件也是如此,醫師有沒有錯?法官也判斷不出來,所以就送請鑑定,至於說鑑定的結果是不就就是真相?那是另外的問題,因為關鍵就在於說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還原現場,鑑定結果很多時候也是被大家詬病,如果真的要鑑定,那原告應該問什麼問題,讓鑑定委員沒有辦法不回答,這需要一些醫學及法律上的些知識,才能夠問出想要的一個答案,請務必再參考武功秘笈選單。

勝訴心法

很多糾紛都有民事與刑事兩個部分,假設甲開車不小心撞傷了乙,被害人可以提出刑事的告訴,也可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民事責任以損害賠償為絕大部份,其實也就是指金錢賠償。 在訴訟開始的時候,要先確定提起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民事訴訟,法院不會主動的干涉,這稱之為當事人進行主義,民事訴訟的提出,完全是依當事人自己的決定。
民事訴訟要提出所謂的起訴狀,以書面的方式為之。所謂的按鈴申告是屬於刑事告訴的部分,在民事的部分沒有所謂按鈴申告的問題,民事訴訟需要寫起訴狀,然後向法院遞狀。 起訴狀應備之格式內容。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有些內容一定要在起訴狀裡面記載,要列上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自然人在未成年的情況之下,或者是受到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情形之下,需要有法定代理人。另外訴訟的當事人如為法人,例如對醫院提告,因為醫院是一個抽象的結合,是法律上賦予人格,必須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是負責醫師或院長,視醫院的組織架構而定。如果是訴訟的對象是診所,因為診所不是法人,就必須記載某某醫師即某某診所為當事人。 提起民事訴訟的人,稱之為原告,對方稱之為被告,不是被告一定就有法律責任。
原告是提出訴訟的人,通常會提出訴訟的人,就是權利上受損的人,如果說A權利受損,A就可以提出民事訴訟來主張損害賠償。
被告會是誰呢?在車禍的糾紛裡面,甲開車撞傷乙,被告就會是甲,甲要負法律上的責任,可是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只有甲嗎?同樣在醫療糾紛裡面,病人主張受到了傷害,所以原告是病人,這沒有什麼太多的爭議,但是被告會是誰?這時要看病人是要告醫師?還是說是要告醫院?還是要告醫師及醫院?訴訟中被告不同,法律責任也就不同,如果是對醫師提告,法院只會審理病人和醫師間的爭執,如果提告醫院,那法院也只審理醫院有沒有法律責任,絕對不可誤會認為提告醫院,就是將醫師也提告在內,自然人跟法人在法律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主體,法院完全是依循原告起訴的對象來確定法律關係,再作審理。 如果提告對象錯誤,會有什麼結果?很簡單,因為告錯對象,結論就是原告敗訴。如果原告再重新再提告一次,法律上是可以,但是可能就會超過法律上所稱的時間,這個稱之為時效,只要超過了法律上的時效,就不可能勝訴,因此確定要告對象非常重要,這個在法律理論上,相當繁瑣,可以直接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0條。 如果病人提告一家診所,因為診所並不是法人(PS並不是醫院就是法人,需視組織登記而定),此時就應該將被告當事人列為某某某即某某診所,才算正確。另外要確定醫師與醫院之間是否有聘僱雇傭關係,此點非常重要。舉例而言,病人看診由時由甲醫師負責,病人後來覺得甲醫師看診有疏忽,就對甲醫師以及醫院提告,醫院抗辯說沒有聘請甲醫師,甲醫師並不是醫院的員工,甲醫師是每個禮拜來看診半天或一天,但是不是醫院所聘請的員工。如果此一抗辯屬實,那病人提告醫院就是告錯了,這個部分就會受到敗訴的判決。在起訴的時候務必要將當事人確定,因為如果當事人錯誤,之後想在訴訟程序中想要再作變更,是非常非常困難。
起訴狀要註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訟標的是指原告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比方說,甲開車撞傷乙,甲乙的法律關係稱為是侵權行為。民事的法律關係,可能是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代理、也可能是契約的關係,原告依這個法律關係的法律條文來做要求,又稱之為是請求權基礎。醫療糾紛中病人如果主張醫師的醫療行為有疏失,這個法律關係就是侵權行為,或者是法律上的契約債務不履行,這二者法律關係可能併存,而究竟是哪一種法律關係?法院會詢問原告,請原告主張,如果原告主張侵權行為,那法院就只審理侵權行為,如果原告主張契約的債務不履行,法院就審理契約的債務不履行,如果原告同時主張有侵權行為,也主張契約的債務不履行,法院就會對這兩個法律關係加以審理,才符合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告如果怕掛一漏萬,擔心有些地方沒有主張,就會全部一起主張,但是兩個法律關係是否併存,需視個案而定,建議以法律專業諮詢為準。 原因事實是針對事實的描述說明。舉例甲開車撞傷乙。乙提告甲所謂的原因事實,就是將人事時地物說明清楚,乙如果對甲提告,乙就應該要說明說某年某月某時,甲開車經過了什麼地方撞傷了自己。至於原因,就是指對方為什麼要負法律上的責任,比方乙主張甲闖紅燈撞或者超速行駛,應該要負法律上的責任,這個就稱之為是原因。 乍聽之下,好像原因事實的描述是蠻簡單的,其實並不見得,訴訟上雙方一定是在爭執原因事實,如果沒有爭執,根本就不用上法院了,而且訴訟上雙方可能都有一些道理,很少看到一方100%的對,跟另外一方100%的錯,絕大部分都是雙方大概都有一些道理可以講,如果要釐清整個事實,其實是相當的困難。又因為原告提起訴訟,必須先說明原因事實,確定審判的範圍,被告其實只要反駁說不是如此就可以了,因此原告在訴訟的時候,要確定自己所講的原因事實,而不光是法說明律上的規定,法官一定了解法律規定,所以審理時很大部分是在確定事實,當事人應盡可能說明事實經過。 原告勝訴的比例偏低,很大原因是舉證責任的分配,病人向法院主張醫師在治療的過程中有過失,醫師一定是主張沒有過失,因為病人並不具備醫療的專業,就算病人可以提出一些醫學上的原則,但是比不過醫師的反駁,很多時候我們會發現病人所主張的,很可能只是一個結果論,什麼叫結果論呢?就是病人主張接受某醫師治療以後,不但並沒有好,反而病更嚴重了,所以醫師是有疏失的,這稱之為結果論,因為原因的部分沒有講,病更嚴重了,這個叫做結果,不叫做原因。原因應該是說醫師也許是該做的醫療行為沒有做,或者是在操作上有疏忽,或者是不應該做的醫療行為醫師多做了,以上都要原告先講,在實際訴訟的時候,是沒有辦法完全平等的。現在科技越來越發達,訴訟也越來越專業,請問病人對於吃的藥物的作用是什麼?什麼是醫療常規?能夠清楚說明嗎?這些都是醫療訴訟中會碰到的難題。
訴狀上還應該記載應受判決事項的聲明,大概就是指金錢賠償,訴狀的固定寫法就是要求被告應該給付原告多少錢,以及從起訴狀繕本送達的第二天開始來計算的5%的法定利息,同時會要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及主張勝訴可先假執行,。 訴訟費用是指訴訟程序上所產生的必要費用,例如裁判費,並不包含律師費,道理非常簡單,因為律師並不是損害。
言詞辯論顧名思義,就是雙方的辯論攻防,事實上的陳述因為當事人是親身經歷的,當事人是可以來說明。法律上的陳述就是指法律的規定。如果是一般的民事糾紛,當事人自己來陳述,應該是不會有什麼問題的。比方原告說被告跟我借錢沒有償還,人事時地物都講清楚了,證據是什麼,依照借貸法律規定被告應該還錢,這樣的陳述不會有問題。但是醫療糾紛可能同時存在侵權行為,也存在醫療契約債務不履行的,不管在法律的要件上,以及在舉證責任分配上都是不同的,有關法律法律上的主張,需要特別的了解。 很多當事人到了法院,可能因為從來沒有去過法院,法官一問問題,就開始緊張害怕,不曉得要講些什麼,或者沒有講到重點,或者是根本講錯,設否需要委任律師,當事人自己要做決定。
法院每一次開庭,或許是30分鐘的時間,原告跟被告也只有各10到15分鐘的時間陳述。如果事實經過相當複雜,可以先列出哪一些事情是不爭執的,哪一些事情是爭執的,不爭執就不用再去審理論辯。例如病人主張醫院沒有及時治療,然後提起訴訟,不爭執事項就是病人確實有到醫院接受治療,此部分不用再審理。
同上,幫病人治療的時候,到底是不是時間太久了?到底有沒有延誤?雙方就各自的一個主張了,這個就稱之為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有故意過失,要有相當的證據,如果完全沒有證據,也就不可能勝訴,那要如何主張對方有過失呢?首先可以參考民法184條第3項規定,如果對方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保護他人的法律」,就可以先推定對方是有過失的,這樣在做律的陳述及舉證上,就會比較簡單。舉例一個醫療糾紛中,病人對於醫師的手術醫療行為到底有沒有過失,其實是相當難加以主張的,但是如果這個醫師當時是沒有醫師執業資格的,那就違反了醫師法,就可以先認定醫療行為是有過失的。
陳述損害在實務上問題不大,到底有沒有損害,這是一個事實,可以驗證,如果沒有損害,病人應該也不會提告,不過如果損害不明顯或難以驗證,那就還要討論。比方原告主張精神相當的疲倦,就算是有,算不算是一種損害呢?這會比較困難,至於其他的損害,在醫療糾紛證明上應該都不是太大的問題。
對方有過失,自己有損害,這樣還不夠,原告還必須說明對方的過失跟自己所受到的這個損害,是有因果關係的。這個是最困難的部分。比方說甲開車撞傷乙,撞到的時候,乙還可以走路,就只是感覺很疼痛,急診看先趕快做傷口的處理。可是過了兩個禮拜以後,乙回診接受比較精密的醫學檢查,發現有骨折,請問的骨折跟車禍有沒有因果關係呢?乙一定會說有,甲一定會說沒有,那到底有沒有因果關係?就算去問醫師,醫師大概也不會講肯定的答案。 醫療糾紛中病人接受醫療行為以後病情加重或者甚至死亡,那跟接受醫療行為到底有沒有關係呢?家屬會說有,醫院會說沒有,這個就是最大的爭執。
法官最重視的就證據。如果有證據,當事人馬上就會說,有喔,有什麼證據。那如果沒有呢?當事人一定會說我跟你講,事情是怎樣,會把事情又再重複一遍。當我聽到當事人又在重複事情的時候,就知道是沒有證據了。也曾經有人問我說。律師,你可不可以教我怎麼樣去找證據?就是因為我們沒有證據,我們才來找你呀。如果沒有證據找你做什麼? 醫療案件中我常常聽到當事人說,我有問過誰誰誰,他說那個醫師應該做什麼卻沒有做,所以醫師錯了,或者是說我跟你講,我也問過朋友,我跟你講我鄰居啊,他有認識一個醫師,幫我問以後跟我講當初我在做這個治療的時候,醫院應該怎樣怎樣,我朋友有找其他醫師問過喔,他有問過朋友,他朋友問過有一個認識的醫師喔。不過這些在法律上通通都不成立,這個叫做什麼?這個就叫做傳聞,而且原告如果只是講說我有問過朋友,朋友是這樣跟我講,或者我朋友幫我問過一個他認識的醫師等等,那請問朋友是誰?朋友認識的醫師又是誰?他們可以出來作證嗎?他們可以提出任何的醫學文獻嗎?應該是都沒有。 讓案子有勝訴可能的方法是什麼呢?我們可以先考慮,被告的行為到底有沒有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被告的行為沒有符合法律的規定,那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對方有過失,相關的法律都要詳細的來審視,應該將醫療法、醫師法、護理人員法、醫師法、衛福部的行政解釋等等,逐一審視清楚。 如果找不到對方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還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來證明對方有過失呢?還是有的,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所以如果我們審視了全部的法律,沒有對方有違反法律的之處,那應該再繼續來審視,有沒有違反所謂的習慣?有沒有違反所謂的法理,民法第1條所講的習慣,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習慣,並不是我們社會上所講的習慣,這個是沒有錯,我是因為舉例上的關係,來做以下的說明:如果醫師沒有符合其他大部份醫師在治療的時候的一個標準,沒有符合醫療業界的慣行,我們稱之為違反醫療常規,違反了醫療常規。大多數的情形之下,法院會認定醫師是有過失的。這需要醫學上的專業知識來判斷,就是必須要有所本才可以。再回到民法第1條,無習慣者依法理,法理有包含理論、學說,所以我們可以搜尋像是醫學教科書,現在是科學普及的社會,很多專業理論上的書籍,是用大家都了解的方式敘述,也有很多中文教科書,可以非常有用的參考。 如果找不到專業的書籍、理論,還有沒有其他的方法?其實專業型的訴訟就是送專業機構鑑定。好像車禍糾紛,到底被告有沒有過失?以誰講的為準?幾乎全部就是依行車事故鑑定委員結論為準。在醫療糾紛案件也是如此,醫師有沒有錯?法官也判斷不出來,所以就送請鑑定,至於說鑑定的結果是不就就是真相?那是另外的問題,因為關鍵就在於說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還原現場,鑑定結果很多時候也是被大家詬病,如果真的要鑑定,那原告應該問什麼問題,讓鑑定委員沒有辦法不回答,這需要一些醫學及法律上的些知識,才能夠問出想要的一個答案,請務必再參考武功秘笈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