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心法2

勝訴心法2

上開投影片檔案有將關鍵重點以紅色文字標記,容易閱讀理解。各位如考量下載檔案之安全性,可參考以下文字內容,但無特別註記重點。 判決皆援引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公開判決。

如何預防醫療糾紛?

照護範圍包括外科各類急、重症病患給予迅速評估、穩定病情及適當處理,包括參與搶救手術,並接納他院轉診之病患。問題來了—-迅速評估、穩定病情、適當處理的標準是什麼?參與搶救手術,會不會被告?手術不成功被告,手術成功也被告?

醫療糾紛病人主訴之分類

醫療不當

診療錯誤

延誤治療

延誤轉診

用藥不當

手術不當

急救不當

護理不週

CASE 1 治療氣喘案

000至急診室就診,主訴為呼吸短促及發燒,經X光診斷為因感冒引起氣喘、支氣管炎及呼吸困難,醫師開立回診預約單及三種藥物。000當日20時15分離院,惟於同日23時13分呼吸極度困難再回00醫院急診就醫,至翌日凌晨零時50分許由醫院另一000醫師診斷為氣喘有改善及支氣管肺炎。返家清晨4時許大叫一聲喘不過氣後即倒下呈現無呼吸狀態,……1.到院前心跳停止急診後;2.流感重症疑似病發腦炎;3.植物人狀態。

CASE 1 治療氣喘案-1

依尼爾遜小兒科學教科書(Nelson Textbook ofPediatrics)第18版第968頁中,對於氣喘急性發作時住院處理之建議條件為(1)中度至重度氣喘積極治療1至2小時內無適當改善時,可能需要住院至少一晚。(2)氣喘有併發症或死亡之高危險群(包括經嚴重氣喘急性發作住到加護病房或插管者、因急性發作而曾有突發性窒息者、嚴重氣流阻塞者、對系統性類固醇治療反應不佳者、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社會性問題者、對現有治療計畫之遵從性不佳者等)。

CASE 1 治療氣喘案-2

000於100年5月22日23:13因回家後呼吸短促,至0000醫院急診室就診,000醫師及000醫師給予支氣管擴張劑Bricanyl(terbutaline)吸入治療後,於5月23日00:55經000評估000呼吸短促現象已改善,即氣喘急性發作有適當改善,方許可其離院,依上開教科書之建議,尚未違反醫療常規。

CASE 1 治療氣喘案-3

氣喘有併發症或死亡之高危險群,000於100年5月22日23:13因回家後呼吸短促,至0000醫院急診室就診,000醫師及000醫師給予支氣管擴張劑Bricanyl(terbutaline)吸入治療後,於5月23日00:55經000評估病童呼吸短促現象已改善,氣喘急性發作有適當改善,方許可其離院,依上開教科書之建議,尚未違反醫療常規。

CSAE 2 蚊蟲叮咬案

000深夜鼻子被蚊叮、因搔癢破皮而感染,前往00醫院看皮膚科門診,因皮膚科表示無法處理,遂改掛急診。被告000竟忽略前述事實,開立Diclofenac SR每日2錠予000服用,嚴重超量,000連續5日服用後,發生上消化道出血之情形,復因失血過多,臥床過久致下肢血流不暢而腫痛。000消化道出血、左下肢疼痛、慢性腎臟病等病症,與服用Diclofenac SR有無因果關係?

CSAE 2 蚊蟲叮咬案-1

000為15年出生,於96年時81歲,已屬高齡患者,且有十二指腸潰瘍病史,於96年3月5日起服用Diclofenac SR成人每日最高劑量200mg,而於96 年3月9日出現上消化道出血症狀,依行政院衛生署95年3月6日公告「含Diclofenac成分藥品,統一適應症及仿單標準化相關事宜」,服用Diclofenac為消化性潰瘍患者之禁忌,對小兒及高齡患者,尤其應注意有否副作用出現,並以最低之有效劑量來審慎投予」之內容,顯可認000消化道出血與服用Diclofenac SR之間有因果關係。

CASE 3 頭部外傷案

依臺灣版頭部外傷治療準則、00醫院急診作業手冊第4版及國際公認之Canadian CT Head Rule ,000到院主訴嚴重頭痛、嘔吐1 次、噁心等症狀,於留院觀察期間又再嘔吐1 次,且有病歷記載眼窩瘀血情形,被告000及000應立即安排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惟未及時安排,留院觀察期間又無評定留院觀察級數,亦未每15至20分鐘觀察000生命徵候,疏未從X 光片發現顱骨骨折,因而未能發現000顱內出血嚴重,致遲延4 小時始接受手術而無效果,上開醫療行為顯與醫療常規不符而有過失。

CASE 3 頭部外傷案-1

000醫師抗辯:依據「台灣神經外科醫學會」所發佈之「輕度及嚴重頭部外傷治療準則」揭示:000昏迷指數為15分之留院觀察病患,僅需每4 小時檢視1 次,000於00醫院急診室昏迷指數為15分滿分,故依上開準則,醫療常規上僅需每4 小時檢視1 次。然,000於留觀期間又發生噁心及嘔吐1 次,經被告000給與止吐針治療,被告00及000於000出現噁心、頭痛及嘔吐2 次時,依上開頭部外傷治療準則即應安排作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

CASE 4 胎盤剝離案

000凌晨2時30分至早上7時30分間,告知身體不適,有劇烈陣痛且000有前胎剖腹產病史,負責之值班醫師與護理師竟無詢問或檢查,亦未提前進行剖腹產,導致因胎盤剝離未即時處置,致000發生缺氧性腦病變及新生兒抽筋。

CASE 4 胎盤剝離案-1

醫護人員可提出之辯護論點:000無陰道出血,無法預見其是否有早期剝離之臨床症狀,雖000感到肚子痛,但並無其他臨床症狀,依該000病史及個人體質,無法判斷胎盤早期剝離,因此也無法做特別之處置。醫護人員當無法判定是否發生胎盤早期剝離。

CASE 4 胎盤剝離案-2

000之前可自行至走廊打電話,且陪伴之家屬通夜均可入睡之情況,依一般醫療常規,值夜護士之職責在處理夜間病人之護理或治療需要,巡查房之 次數依醫院及病人狀況之不同而不同,巡查時若000已入睡,通常不需喚醒病人。尤其000若可入睡,未主訴任何不適,依病歷紀錄,3點40分護士查房發現000臥床休息中,5點護士再度查房發現000側臥於床旁椅子上休息,當時000是否有子宮收縮或陣痛,無法由病歷記錄判斷。

CASE 4 胎盤剝離案-3

發現病人疼痛厲害,有通知值班醫師即應前往診視,並積極採取內診超音波或胎兒監視器等檢查。胎盤早期剝離的症狀包括子宮觸摸疼痛、子宮急速收縮、持續張力昇高、胎兒窘迫或陰道出血等,但有時症狀並不明顯,也不典型,加上胎盤早期剝離並不常見以致胎盤早期剝離發生經常不易診斷。

CASE 4 胎盤剝離案-4

嬰兒於89年9月15日轉入新生兒加護病房,主要診斷為非特異性生產缺氧,次要診斷為癲癇。…….。10月21日出院時主要診斷為:非特異性生產缺氧缺氧性腦病變新生兒癲癇咽喉狹窄低滲透壓或低鈉血症急性腎衰竭 無法排除敗血症疑似胃食道逆流。因此,嬰兒之腦性麻痺後遺症,以缺氧性腦病變引起之可能性較大。

CSAE 5 非酮酸性昏迷案

000告知當日值班急診護士有高血壓及糖尿病之病史,且入院檢查時,000 血糖值為188mg/dL,明顯屬於糖尿病患者之臨床症狀。嗣000經診斷為急性肺水腫、呼吸衰竭、心臟衰竭,故轉送心臟內科加護病房,由心臟內科醫生排定時間進行心導管手術。同年月18日轉入呼吸照護中心,由000、000醫師負責治療。詎彼二人疏未注意護士填載之急診護理病歷表上明載000曾有糖尿病病史,竟未監測000之血糖值並給予控制血糖之藥物

CSAE 5 非酮酸性昏迷案-1

迨同年月23日,護士通知000,表示000之血糖高達1000mg/dL,血糖異常會導致000之肢體濕冷。…,經過數度急救,000仍於26日上午8時40分宣告不治。000在治療期間對000持續使用利尿劑,竟未測量血糖值,並給予控制血糖之藥物,誘發高血糖高滲透壓非酮酸性昏迷(HyperglycemicHyperosmolar Nonketotic Coma,簡稱HHNK)伴隨急性腎衰竭,進而導致肺水腫、呼吸衰竭而死亡。

CSAE 5 非酮酸性昏迷案-2

惟:依病歷紀錄,有兩處記載有糖尿病史:(1)000內科診所之病歷紀錄。(2)依00醫院急診護理紀錄,檢傷護士記載:「過去病史:DM,H/T,heart disease,其他」。

CSAE 5 非酮酸性昏迷案-3

另有五處並未記載病人有糖尿病史: (1)急診護理,診間護士記載『病史H/T」。 (2)急診病歷,醫師記載「past History:無」。 (3)入院護理紀錄(98年3月6日),記載『家屬代訴病人有高血壓、BPH等病史,口服藥控制」。 (4)入院病歷紀錄,「Past history:hypertension」及「PastMedical History:hypertension」。 (5)住院病歷紀錄,入院病歷摘要(admissionsummary)記載「This 65 y/o male labor with pasthistory of HTN」。

CSAE 5 非酮酸性昏迷案-4

病人既長期000內科診所治療糖尿病,未曾在被上訴人醫院醫療糖尿病,而關於病人急診住院時是否有告知醫師過去有無糖尿病史,無法由病歷紀錄確認,不能證明000、000明知病人有糖尿病史。

CASE 6 不良於行案

000罹患左側膝關節急性關節炎於00地區醫院接受手術,出院後左側膝關節發生感染而異常腫大,旋前往00醫學中心醫院急診,000醫師認為雖有流膿但應屬正常現象,而逕予藥物治療,000後來再至行政院衛生署00醫院急診,經診斷有左膝關節術後有發炎反應。

CASE 6 不良於行案-1

000原有尿酸及痛風、慢性阻塞性肺炎之病史,其本身體質及抵抗力已不若常人,故較一般人更易受細菌感染及產生併發症之原因,且用藥劑量之多寡,應視000之病症、身體狀況暨各項慢性病藥物間彼此交互之作用等為綜合之衡量,於未確診000已被細菌感染以前,即逕行加重抗生素或其他消炎止痛等之藥量,恐亦加重000身體及腎臟之負擔,未必符合健康之需求,是000事後縱被檢查出有蜂窩性組織炎及滑膜炎、骨髓炎及受感染,亦難因之即推論000已違反注意及照顧之義務並致000受有感染。

CASE 7 急診休克案

000忽然發生休克、痙攣隨即倒地,000醫師未在旁照護,以致000呼吸、心跳停止時,未能即時進行心臟按摩及CPR等相關急救後呈植物人狀態。(病人嘴唇有發紺之情形,雖然有可能是呼吸及心跳停止所致,但醫學上仍有許多情形會導致嘴唇發紺現象,如:肺炎、氣胸、氣喘、肺水腫、肺動脈栓塞、缺氧、高山症、硫化血紅蛋白血症、變性血紅素血症及各種中毒現象等)

CASE 8 公園跌倒案

000為高齡長者,於公園跌倒送往00醫院00分院急診室,嗣000於當日上午9 時10分前來診視,囑咐給予止痛藥物Demerol,並安排由骨科醫師即進行內固定手術,而000未詳查急診室之抽血檢查結果有關病患凝血時間APTT異常,該數值較正常值為短,該檢查數值顯示有手術後形成血拴造成肺拴塞之高危險狀態。……手術後未給予預防血拴之藥物,致000經急救無效後宣告死亡。

CASE 8 公園跌倒案-1

其病程發展,依學理應與肺拴塞之症狀相異,因此心肌梗塞之可能性較高,惟本案無病理解剖報告,故無法確定。本案病人並非屬肺拴塞,即使其之死因為肺拴塞,依目前國內之醫療常規,亦難認為有醫療疏失。 補充對照 EX 原告罹患有糖尿病,且屬血糖控制不良者,故其內耳受感染可 能性遠比一般人高,使神經退化疾病更加嚴重,聽力因而更 為衰退,其聽力減損與本件耳膜成型手術間,亦無任何因果關係。

CASE 9 EPS案

000因牙齒緊閉無法張開,00醫院急診初步診斷為EPS?,施以治療EPS藥物Bipiden後准予離院返家。嗣000未見好轉,經診斷疑似R/OEPS(椎體外症候群)、R/O Neuromuscular(神經肌肉性疾病),建議轉診00醫院。000即轉診至00醫院急診內科治療(檢傷分級3級),由000負責…

CASE 9 EPS案 -1

詎000返家後,因異物哽呼吸道、嘔吐、食物逆流救護人員於晚間21時45分到達現場,當時000已「無呼吸,無脈搏,牙關緊閉(無法上口咽)」。待送至00醫院急診時,000「牙關緊閉(無法上口咽)」、「牙關緊閉、舌頭咬緊、雙手有血跡」,後經宣告急救無效而死亡。 補充對照 EX 原告罹患有糖尿病,且屬血糖控制不良者,故其內耳受感染可 能性遠比一般人高,使神經退化疾病更加嚴重,聽力因而更 為衰退,其聽力減損與本件耳膜成型手術間,亦無任何因果關係。

CASE 9 EPS案 -2

Vena可使用於EPS病患有良好效果;Vena不會有嘔吐可能性,反而有止吐作用,且病患呼吸道無阻塞情形;000死亡結果與000之醫療處置無關。是判斷醫師於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即注意義務之違反,必須斟酌醫療當時之醫療專業水準、醫師就具體個案之裁量性、病患之特異體質等為因素而為綜合之判斷。 補充對照 EX 原告罹患有糖尿病,且屬血糖控制不良者,故其內耳受感染可 能性遠比一般人高,使神經退化疾病更加嚴重,聽力因而更 為衰退,其聽力減損與本件耳膜成型手術間,亦無任何因果關係。

CASE 9 EPS案 -3

依病歷紀錄記載,病人經臺大醫院醫師診斷為錐體外症候群,並無發生意識狀態變化,且無出現吞嚥困難之症狀。如有出現吞嚥困難症狀,則需進一步之觀察及診療。錐體外症候群並不會造成意識不清,且病人無吞嚥困難之症狀,無須進一步觀察,符合醫療常規。(參見Tintin a11i's Emergency Medicine第7版2011年)。

CASE 10 發燒脫水案

000經急診室為其注射點滴治療,000曾清醒飲水,伊並告知護士此情。惟同日晚間未再為000注射點滴,僅插鼻胃管,嗣入住感染科病房。翌日即23日上午9 時許,000家屬到院探病,詢問能否開立葡萄糖液注入點滴補充水分,以免一直發燒,護士竟告知醫師僅囑插鼻胃管及開立退燒藥作治療觀察,致000發燒、脫水及昏迷。

CASE 10 發燒脫水案-1

○○○患有直腸癌合併肝臟轉移化學治療後之癌症末期病患,於102 年1 月22日因敗血性休克而送至被告醫院急診室,入院後呈現神智不清之昏迷狀態,並無清醒及飲水。又在急診室時,被告醫院人員為其注射內含急救藥物之升壓劑及抗生素之點滴,持續注射上述點滴,直至送去加護病房亦未停過,並於 22日起插鼻胃管,並無延誤治療,致其發燒、脫水之情。

CASE 11 拒絕輸血案

因原告法代000拒絕緊急輸血治療,故無法進行輸血,同時000因生命徵象不穩定,開始出現意識模糊,醫師立即進行緊急氣管插管治療,於插管中000血壓、心跳開下降,醫師立即對其緊急心肺按壓急救及給予急救藥物,然000持續休克,…….急救醫師沒有小兒高級救命術專業證照。

CASE 11 拒絕輸血案-1

對小兒危重症病患急救者應具備相關證明,係指一般人而言,並非要求合格醫師應具備是項證照,因合格醫師本會接受相關基本急救訓練,其中當然包含小兒高級救命術等,並無須以取得證照為考核標準,而核發證照之對象,係給予從事相關醫療但不具專門急救專業之護理師、急救員及完全無背景之一般人,且本件參與急救之000醫師已接受小兒高級救命術訓練課程,並取得PALS合格證書,是000醫師參與急救之資格無疑義。

CASE 11 拒絕輸血案-2

依此程序建議000繼續治療,惟遭000拒絕。故000在手術及術後照護、治療程序均善盡醫師注意及照護義務,並無任何疏失。

CASE 12 假日值班案

被告擔任資深專科護理師,係從事醫療輔助行為為業務之人,於當班執行業務時,適有前於該院主治醫師000施予椎間板切除、椎弓切除手術,而持續以地塞米松(Dexamethasone)、普羅芬(Ibuprofen)等二種藥品進行治療之住院病人000,因自是日下午5時至晚間10時間,已經連續3 次解出血(黑)便,血壓並由平時之160 /60㎜Hg驟降至81/54㎜Hg。

CASE 12 假日值班案-1

依其所受專業訓練、知識及經驗,原應注意上開二種藥品之副作用均為造成患者消化道出血,而病患連續三次血, 黑便及血壓驟降,即為消化道嚴重出血之表現,極易造成患者因失血過多而危及性命。且依規定,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等情,依當時情形為一般週日晚間,並非特殊節日,亦無特別狀況,乃其竟疏未注意通知醫師以尋求正確、合法之處理。

CASE 12 假日值班案-2

即逕自指示僅以注射生理食鹽水之方式處置,行為後,亦未立即向醫師報告以為確認,導致後續接班照護之人員均未能警覺病患消化道仍持續出血之事實。嗣延至次日上午6 時20分許,始因值班人員發現病人意識狀態改變,緊急通知值班醫師、主治醫師趕來處置,然病患仍因十二指腸急性潰瘍併大出血致急救無效,於是日上午7時許不治死亡,原因確實為「十二指腸急性潰瘍併大出血」 。

CASE 12 假日值班案-3

被告執行業務時所應知悉並注意之義務規範及專業知識,而依其前開接獲值班護士報告當時情形為一般週日晚間,並非特殊節日,亦無特別狀況,現場為具有相當規模之新制教學醫院病房部門,並有值班醫師正常輪值待命,復無其他不能注意情事,未通知醫師,即逕自僅以注射生理食鹽水之方式處置,行為後亦未立即向醫師報告確認,顯有疏失。

CASE 13 假牙案

000於100 年4月9日因吞入假牙至00醫院急診,經收住精神內科治療,嗣於同年月15日因自行拔出鼻胃管後產生口鼻出血、臉部發紺情形,經施行全身電腦斷層掃瞄檢查發現有假牙落於下咽部食道口,於同日施行手術取出假牙,惟術後住進加護病房,呈植物人狀態,延至同年5月2日死亡。

CASE 13 假牙案-1

病人方:未為000安排口咽喉之理學檢查、頸部X光檢查、全身電腦斷層掃瞄檢查、會診耳鼻喉科醫師、安排頸部動脈超音波檢查;且未尋找000吞嚥困難、無法自咳痰液、吃東西容易嗆到之原因,違反注意義務;又未於急診病歷之診斷欄就主訴吞入假牙進行診斷與記載,導致偏差之診斷。

CASE 13 假牙案-2

急診當日入院記錄記載:「……His sonclaimed……However, he became have speechdisturbance since 6 months ago.He would not call his son‘s name and had less speech. Hecould still understand what other people said……According to his son,he could still eat steak this week before admission without on 4/0 awakening so they brought him to ourER due to they suspected he swallow it」

CASE 13 假牙案-3

他的兒子稱000從6 個月前出現語言障礙,無法叫出兒子的名字,且越來越少說話,但仍可以理解他人之意。依據000之所言,000在本週住院前,仍可食用牛排而無吞嚥之問題,但4月9日早晨起床後找不到000的假牙,家屬疑000吞入假牙,故將000送至急診。

CASE 14 車禍案

000於102年6月9日晚間8時許因不慎自機車後座跌落,致後腦勺撞擊地面,被送往00醫院急診,由被上訴人丁○○醫師診療,丁○○疏未從CT看出000枕骨骨折,而給予適當治療,且000在留院觀察期間表示頭痛,丁○○未再次施以CT檢查或找神經外科醫師會診,僅給予止痛針,且留院觀察時間未達12小時便讓000返家休息,前開醫療處置均違反醫療常規而有過失,致000翌日因顱內出血意識改變再次被送至00醫院急診,雖經緊急手術病情並未好轉,延至103年5月16日5 時40分許死亡

CASE 14 車禍案-1

報告記載:「1.No intracranial hemorrhage based on this study.2.Suspected fracture(s)at occipital bone, near midline .……」等字(1.無顱內出血。2.疑似枕骨 骨折接近中線)。

CASE 14 車禍案-2

顯然依乙○○判讀之000腦部電腦斷層掃瞄影像結果,亦僅認為000有疑似枕骨骨折之傷勢,然其對此並未能確認而作成確診之診斷,則縱使丁○○當日參考系爭報告,亦無從因此確診000斯時已枕骨骨折。

CASE 14 車禍案-3

況000之延遲性顱內出血係於醫囑留院觀察第15小時後始出現症狀,縱然丁○○將00留院觀察達12小時,亦無從於留觀期間發現症狀而治療。 補充對照PS 【造成血壓變動,影響其高低,有諸多影響身體的內外在因素,一般而言,高血壓指的是完全放鬆、平靜下數次量得血壓均高於140/90mmHg。根據上訴人101 年2 月28日騎車倒地時之救護紀錄,19時38分血壓為173/145mmHg 且可清楚表達,未經任何藥物於19時52分血壓降至135/78mmHg,可證實血壓有短時間內未經治療,會有極大變動。上訴人於101 年2 月20日門診血壓為210/110mmHg ,當時並無不適主訴,也未達高血壓急症程度,000請上訴人繼續服用Coaprovel及Adalat等降血壓藥,並請其再繼續觀察,應為一般醫療之通則,並無不符合醫療常規之處。

CASE 15 醉酒案

上訴人乙○○於92年1月6日晚上7時許,因酒後倒臥路旁,經救護車於8時12分將其送至被上訴人OO急診室,其配偶丙○○亦隨即於8時30分到達被上訴人院區。丙○○到院時,上訴人意識猶屬清醒並且直喊人不舒服等語,丙○○告知當時急診室值班醫師,上訴人因跌倒撞到頭直喊人不舒服,惟訴外人並未對上訴人進行任何醫療行為,僅向其配偶丙○○表示讓上訴人睡覺即可,此後,訴外人即未再對上訴人為任何診視及醫療行為。

CASE 15 醉酒案-1

從被上訴人和平院區急診治療紀錄知悉,訴外人自1月6日晚間8時40分後,即未再對上訴人為任何診視及醫療行為。稍後,上訴人看似睡著,期間丙○○○因上訴人屢叫不醒,多次要求嗣後之值班醫師為上訴人進行檢查,均未獲得其對上訴人為進一步的醫療行為,訴外人僅於1月7日零時及3時分別給予上訴人兩瓶解酒的點滴,1月7日5時許上訴人即發生尿失禁的現象。

CASE 15 醉酒案-2

經丙○○向值班護士表示後,經其通知訴外人,其始發覺上訴人情況有異,於1月7日早上7時對上訴人進行頭部電腦斷層,竟發現其兩側大腦額葉、頂葉、腦室內及蜘蛛膜下腔均已大量出血。

CASE 15 醉酒案-3

惟被上訴人拖延至1月7日早上7時50分插管,此時被上訴人更以加護病房無床位為由,要求丙○○將上訴人轉院,經丙○○一再懇求,於9時10分,上訴人始被推入手術室,雖經進行引流手術,卻已無力挽回,上訴人已四肢癱瘓意識昏迷,呈植物人狀態。

CASE 15 醉酒案-4

醫院診療記錄,「在急診處病床上大聲說話,並罵醫生,意識清楚」,嗣後接班之醫師亦於1月7日凌晨零時20分、3時、6時診視上訴人,且於病歷上作記錄,護士亦隨時檢測記載上訴人血壓、心跳、體溫、瞳孔大小及昏迷指數等生理徵象均屬正常,其後凌晨2時30分、3時、3時30分、5時,相關醫護人員均一再探視記載上訴人生理徵象並無異狀。

CASE 15 醉酒案-5

證人李00於原審證稱:「(證人任職醫師多久?)80年6月畢業。當天丙○○並未向我表示原告有跌倒撞到頭不舒服,當天醫院的病患與平時差不多,我們並無忙不過來的情形。那天是我當班。(急診室的醫師有無規定多久巡房一次?)沒有,看診空檔我們會去看一下。

CASE 15 醉酒案-6

(原證三急診治療紀錄為何人記載?)這是我寫的,急診治療紀錄是我根據看診的情形記載的。(如屬路倒病人進來看診,有無其他特定流程?)因為沒有外傷,所以當時是送來內科,我有先觀察沒有外傷,判斷是醉酒,所以先觀察。

CASE 15 醉酒案-7

當天急診室有無派腦神經外科的醫師?)有值班的,但不是在急診室,有問題再請他過來。(當天有無請值班的腦神經外科醫師過來替上訴人看診?)沒有。(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被送來急診室時,臉色如何?)印象中沒有特別的印象。(在證人值班中,有無表示頭痛或不舒服的情形?)沒有 。

CASE 15 醉酒案-8

證人000於原審證稱:當日替上訴人看診的資料如病歷資料所載。當天上訴人是躺在柱子旁邊,看診時都會經過,隨時都有注意他的情況,零時30分她太太有反應叫不醒上訴人的情形,沒有提到跌倒不舒服,因為酒醉本來就不容易叫醒,我有充分檢查他的生理現象,都很正常,所以我決定給他點滴,給他充分休息。

CASE 15 醉酒案-9

到早上6時許,我發現上訴人呼吸有雜音,我有聽他胸腔,並沒有異常,所以懷疑他腦部是否有異常,所以決定送他去做頭部電腦斷層檢查,發現異常後有立刻通知腦神經科醫師,但當時加護病房沒有床,腦神經科醫師希望他轉院,家屬要求留院開刀,才留院開刀。

CASE 15 醉酒案-10

(幫上訴人吊完第一瓶點滴時,家屬有無向你反應撞到頭?)沒有反應撞到頭,因為酒醉需要補充水份,所以護士說點滴用完時,決定再補充點滴。(如有腦出血,外觀會有何症狀?)除了電腦斷層檢查,可以先作神經學檢查。(依上訴人的電腦斷層報告,是否已大量出血?)是的,但出血速度快慢無法單純從電腦斷層判斷。(在證人值班間,上訴人家屬有無向你反應上訴人有呻吟的情形?)沒有。

CASE 15 醉酒案-11

3.證人00即被當被上訴人之護士於原審證稱:「(提示護理紀錄,上訴人當時的情形是否與紀錄同?)是的,我是負責檢傷分類,當初上訴人是由119送來的,當時家屬本來要送他回家,我建議他去掛號,119人員並沒有說他有外傷,我看過他沒有外傷,生命跡象穩定,所以送他去內科,再由醫師評估,後面的情形我就不清楚。(提示原證二,是否為證人所寫?當時陪同上訴人到院的人有主動表示是上訴人之家屬?)是的,當時陪同來的人說是原告的姪子。

CASE 15 醉酒案-12

(當時上訴人或其家屬有無向你反應上訴人有不舒服的情形?)沒有。(上訴人的太太有無表示不願掛號?)沒有,我建議他掛號較好。(評估表上,檢傷分類簽第3級,是何意思?)如沒有外傷,生命跡象穩定,沒有不舒服的主訴,意識清醒 就分第3級。左右瞳孔一樣大而且對光有反應,表示正常。

CASE 15 醉酒案-13

4.證人000即被上訴人之護士於原審證稱:「當天我是輪值大夜班,上訴人護理紀錄都是當天的實際情形。當天並沒有聽到丙○○○向醫師反應上訴人有撞到頭及不舒服的情形。(提示原證三護理紀錄,第3段是何意思?)護理紀錄2時3分當時,他的情形如病歷所載,偶呻吟的意思表示對他刺激病人有發出聲音,這是用來判斷昏迷指數。(證人在何種情形下才會反應給醫師?)有意識改變及呼吸狀態改變,病患昏迷指數瞳孔反應等,才會通知。

CASE 15 醉酒案-14

(6時40分,上訴人狀況改變,是你發現後通知醫師的嗎?)是的,當時發現他呼吸型態改變,變得很大聲,測瞳孔對光反應遲鈍,而且叫不醒,所以通知醫師,當時沒有尿失禁的情形,在急診室時,是隨時觀察,之前當時上訴人的生命跡象是穩定的,所以一直觀察中。」

CASE 15 醉酒案-15

足證上訴人所稱:被上訴人和平院區醫護人員自晚間8時40分以後即未對上訴人乙○○為任何診視及醫療行為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殊無足採。

已經知道醫療訴訟勝訴的武功秘笈了嗎?
1.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係。
2.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
3.病歷記載正確詳實。
4.有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5.遵守法律規定。

何種情形被認定有責任?以下簡單舉例說明。

甲○○應注意、能注意而竟疏於注意,未做進一步切片檢查,即草率臆診為 更年期停經症候群,並予以荷爾蒙代替療法治療,致乙○○延誤診療時間。 YES

未能提高警覺,仔細探索病童之異狀,為血液之檢查,明瞭其血球數目及細菌培養,遽行診斷為急性腸胃炎 ,僅及給予灌腸治療,留院觀察二小時,且未測量脈博、呼吸及血壓。 YES

甲○○在病患主訴有「胸部不適、 頭痛、上腹痛、腹脹、打嗝、高血壓、頭昏」等症狀後,應注意、能注意,竟疏 未注意冠狀動脈疾病,乃是胸部不適症狀最重要之鑑別診斷之一,未依據病症加 以診斷,而未進行任何身體理學等相關檢查之鑑別診斷,為適當之治療。 YES

在無法提供適切之治療之情形下,未掌握時間迅速急救,亦未先作適當處置,即並無繼續施予類似氣管內管等足夠之氧氣治療之情形下,即率轉診至設於00醫院。 僅施以加強藥劑及結膜下注射,未即時施以玻璃體抽取物之細菌培養,未採取玻璃體內注射廣效性抗生素之必要治療措施 。YES

有沒有打不贏的案件?
EX 1
甲○○為一領有合格執照之婦產科專科醫師,其在指示麻醉護士乙○○實施麻醉注射時,本應注意於指示乙○○取藥時,應親自核對藥劑容器之標籤外觀,或口頭詢問乙○○,以確認其準備注射之藥劑無 誤;而乙○○在甲○○之指示下,為孕婦實施麻醉注射時,亦應注意在取藥時,須核對藥劑容器之標籤外觀,以確認注射之藥劑無誤,…….在該診所之手術房內抽取藥劑時,誤將止血劑Transamin認為係麻醉劑Marcaine而抽取備用。

EX 2
原告於民國七十三年十月三日因腹痛前往被告求診,經該院醫師即被告診斷為急性闌尾炎,隨即進行開刀手術切除闌尾,經住院六日後 ,於同年月九日出院。惟原告出院後時感右腹刺痛,八十四年十月九日前往醫院檢查,經X光照射竟然發現腹中遺有手術鋼製縫針,原告方知十餘年之腹痛,係由於被告手術不當,開刀後將鋼針遺於原告腹中未取出所致。
接續上開案例:
明顯的醫療疏失,在於有無時效消滅,刑事偵查階段不能提附帶民事賠償,只有在起訴後才能提起,若偵查階段稍拖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二年的請求權可能因而消滅。

遵守法律規定。
醫事法律中之重要原則:
1、病患自我同意權 。
2、醫師裁量權。
3、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4、危急病症之強制診療義務。
5、有償無償之等價性。

醫療業務之範圍
醫療法第59條:「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 」

醫療法第60條:「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

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
告知說明
EX
醫師之說明,係為使病人得以 妥適決定是否同意進行該手術之前提,自須於手術實施前 為之。若醫師於事前並未善盡其說明義務,且未經病人同 意,即實施非手術同意書所載之手術者,其實施手術當時即已對病人構成身體權之不法侵害,侵權行為已然成立, 殊不因醫師於事後補行說明,而排除其已成立之侵權行為責任。
EX
1.疾病名稱:
2.建議手術名稱:
3.建議手術原因:
醫師之聲明
1.我已經儘量以病人所能瞭解之方式,解釋這項手
術之相關資訊,特別是下列事項:
需實施手術之原因、手術步驟與範圍、手術之風
險及成功率、輸血之可能性
手術併發症及可能處理方式
不實施手術可能之後果及其他可替代之治療方式
預期手術後,可能出現之暫時或永久症狀
如另有手術相關說明資料,我並已交付病人。

急診定義
衛署健保字第 84029441 號 :「 急診定義:凡需立即給予患者緊急適當之處理,以拯救其生命、縮其 病程,保留其肢體或維持其功能者。 二 適用範圍如下: (一) 急性腹瀉、嘔吐或脫水現象者。 (二) 急性腹痛、胸痛、頭痛、背痛 (下背、腰協痛) 、關節痛或牙痛, 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者。 (三) 吐血、便血、鼻出血、咳血、溶血、血尿、陰道出血或急性外傷出 血者。 (四) 急性中毒或急性過敏反應者。 (五) 突發性體溫不穩定者。 」(六)呼吸困難、喘嗚、口唇或指端發紺者。 (七) 意識不清、昏迷、痙攣或肢體運動功能失調者。 (八) 眼、耳、呼吸道、胃腸道、泌尿、生殖道異物存留或因體內病變導 致阻塞者。 (九) 精神病患有危及他人或自己之安全,或呈現精神疾病症狀須緊急處 置者。 (一○) 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 (一一) 應立即處理之法定或報告傳染病。 (一二) 生命癥象不穩定或其他可能造成生命危急症狀者。

醫療法第65條:「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醫療機構對於前項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就臨床及病理診斷之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 」
醫療法第66條:「醫院、診所對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 」
EX :
醫師法第13條規定: 「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 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醫師姓名。二、病人姓名、 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依此規定,醫師應於處方箋載明藥名、劑量、數量、用法 ,並簽名或蓋章,則處方箋原則上應由醫師製作,縱由護士代為鍵入後,醫師仍應覆核,並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否則醫師法第13條規定,處方箋應由醫師簽名或蓋章, 即失其意義。

醫療法第67條:「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醫療法第73條:「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

醫療法第74條:「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醫療法第75條:「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 」

基本法律責任
醫療糾紛之民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債務不履行
侵權行為
刑事責任

侵害生命權
1. 喪葬費
2. 醫藥費
3. 扶養費
侵害身體權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薪資損失
預期損失
—-精神慰撫金?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醫藥、復健、義肢輔具、輪椅、交通、看護、早療、特教)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薪資損失、預期損
失等)
精神賠償主觀性質,認定標準界定困難(判例約30-50萬)侵害生命權慰撫金(父母、子女、配偶)。侵害身體、健康慰撫金。
Example 1
因用藥錯誤,上訴人心 理難免恐慌,致上訴人精神上受有痛苦,兩者間有因果關係…賠償精神慰藉金190 萬元,尚屬過屬高,應予核減為40萬元,始為適當。
Example 2
致病人受有腦梗塞及器質性腦病變等傷害,造成手腳麻木偏癱,身心重度障礙,日常生活需他人照料。…….計算至國人平均餘命…。

病歷相關法律問題及責任
EX
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24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其 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7年(紙本)。

勝訴心法2

勝訴心法2

上開投影片檔案有將關鍵重點以紅色文字標記,容易閱讀理解。各位如考量下載檔案之安全性,可參考以下文字內容,但無特別註記重點。 判決皆援引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公開判決。

如何預防醫療糾紛?

照護範圍包括外科各類急、重症病患給予迅速評估、穩定病情及適當處理,包括參與搶救手術,並接納他院轉診之病患。問題來了—-迅速評估、穩定病情、適當處理的標準是什麼?參與搶救手術,會不會被告?手術不成功被告,手術成功也被告?

醫療糾紛病人主訴之分類

醫療不當

診療錯誤

延誤治療

延誤轉診

用藥不當

手術不當

急救不當

護理不週

已經知道醫療訴訟勝訴的武功秘笈了嗎?
1.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係。
2.醫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
3.病歷記載正確詳實。
4.有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5.遵守法律規定。

何種情形被認定有責任?以下簡單舉例說明。

甲○○應注意、能注意而竟疏於注意,未做進一步切片檢查,即草率臆診為 更年期停經症候群,並予以荷爾蒙代替療法治療,致乙○○延誤診療時間。 YES

未能提高警覺,仔細探索病童之異狀,為血液之檢查,明瞭其血球數目及細菌培養,遽行診斷為急性腸胃炎 ,僅及給予灌腸治療,留院觀察二小時,且未測量脈博、呼吸及血壓。 YES

甲○○在病患主訴有「胸部不適、 頭痛、上腹痛、腹脹、打嗝、高血壓、頭昏」等症狀後,應注意、能注意,竟疏 未注意冠狀動脈疾病,乃是胸部不適症狀最重要之鑑別診斷之一,未依據病症加 以診斷,而未進行任何身體理學等相關檢查之鑑別診斷,為適當之治療。 YES

在無法提供適切之治療之情形下,未掌握時間迅速急救,亦未先作適當處置,即並無繼續施予類似氣管內管等足夠之氧氣治療之情形下,即率轉診至設於00醫院。 僅施以加強藥劑及結膜下注射,未即時施以玻璃體抽取物之細菌培養,未採取玻璃體內注射廣效性抗生素之必要治療措施 。YES

有沒有打不贏的案件?
EX 1
甲○○為一領有合格執照之婦產科專科醫師,其在指示麻醉護士乙○○實施麻醉注射時,本應注意於指示乙○○取藥時,應親自核對藥劑容器之標籤外觀,或口頭詢問乙○○,以確認其準備注射之藥劑無 誤;而乙○○在甲○○之指示下,為孕婦實施麻醉注射時,亦應注意在取藥時,須核對藥劑容器之標籤外觀,以確認注射之藥劑無誤,…….在該診所之手術房內抽取藥劑時,誤將止血劑Transamin認為係麻醉劑Marcaine而抽取備用。

EX 2
原告於民國七十三年十月三日因腹痛前往被告求診,經該院醫師即被告診斷為急性闌尾炎,隨即進行開刀手術切除闌尾,經住院六日後 ,於同年月九日出院。惟原告出院後時感右腹刺痛,八十四年十月九日前往醫院檢查,經X光照射竟然發現腹中遺有手術鋼製縫針,原告方知十餘年之腹痛,係由於被告手術不當,開刀後將鋼針遺於原告腹中未取出所致。
接續上開案例:
明顯的醫療疏失,在於有無時效消滅,刑事偵查階段不能提附帶民事賠償,只有在起訴後才能提起,若偵查階段稍拖延,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二年的請求權可能因而消滅。

遵守法律規定。
醫事法律中之重要原則:
1、病患自我同意權 。
2、醫師裁量權。
3、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4、危急病症之強制診療義務。
5、有償無償之等價性。

醫療業務之範圍
醫療法第59條:「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 」

醫療法第60條:「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

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
告知說明
EX
醫師之說明,係為使病人得以 妥適決定是否同意進行該手術之前提,自須於手術實施前 為之。若醫師於事前並未善盡其說明義務,且未經病人同 意,即實施非手術同意書所載之手術者,其實施手術當時即已對病人構成身體權之不法侵害,侵權行為已然成立, 殊不因醫師於事後補行說明,而排除其已成立之侵權行為責任。
EX
1.疾病名稱:
2.建議手術名稱:
3.建議手術原因:
醫師之聲明
1.我已經儘量以病人所能瞭解之方式,解釋這項手
術之相關資訊,特別是下列事項:
需實施手術之原因、手術步驟與範圍、手術之風
險及成功率、輸血之可能性
手術併發症及可能處理方式
不實施手術可能之後果及其他可替代之治療方式
預期手術後,可能出現之暫時或永久症狀
如另有手術相關說明資料,我並已交付病人。

急診定義
衛署健保字第 84029441 號 :「 急診定義:凡需立即給予患者緊急適當之處理,以拯救其生命、縮其 病程,保留其肢體或維持其功能者。 二 適用範圍如下: (一) 急性腹瀉、嘔吐或脫水現象者。 (二) 急性腹痛、胸痛、頭痛、背痛 (下背、腰協痛) 、關節痛或牙痛, 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者。 (三) 吐血、便血、鼻出血、咳血、溶血、血尿、陰道出血或急性外傷出 血者。 (四) 急性中毒或急性過敏反應者。 (五) 突發性體溫不穩定者。 」(六)呼吸困難、喘嗚、口唇或指端發紺者。 (七) 意識不清、昏迷、痙攣或肢體運動功能失調者。 (八) 眼、耳、呼吸道、胃腸道、泌尿、生殖道異物存留或因體內病變導 致阻塞者。 (九) 精神病患有危及他人或自己之安全,或呈現精神疾病症狀須緊急處 置者。 (一○) 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 (一一) 應立即處理之法定或報告傳染病。 (一二) 生命癥象不穩定或其他可能造成生命危急症狀者。

醫療法第65條:「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醫療機構對於前項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就臨床及病理診斷之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 」
醫療法第66條:「醫院、診所對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 」
EX :
醫師法第13條規定: 「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 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醫師姓名。二、病人姓名、 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依此規定,醫師應於處方箋載明藥名、劑量、數量、用法 ,並簽名或蓋章,則處方箋原則上應由醫師製作,縱由護士代為鍵入後,醫師仍應覆核,並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否則醫師法第13條規定,處方箋應由醫師簽名或蓋章, 即失其意義。

醫療法第67條:「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醫療法第73條:「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

醫療法第74條:「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醫療法第75條:「醫院得應出院病人之要求,為其安排適當之醫療場所及人員,繼續追蹤照顧。 」

基本法律責任
醫療糾紛之民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債務不履行
侵權行為
刑事責任

侵害生命權
1. 喪葬費
2. 醫藥費
3. 扶養費
侵害身體權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薪資損失
預期損失
—-精神慰撫金?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醫藥、復健、義肢輔具、輪椅、交通、看護、早療、特教)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薪資損失、預期損
失等)
精神賠償主觀性質,認定標準界定困難(判例約30-50萬)侵害生命權慰撫金(父母、子女、配偶)。侵害身體、健康慰撫金。
Example 1
因用藥錯誤,上訴人心 理難免恐慌,致上訴人精神上受有痛苦,兩者間有因果關係…賠償精神慰藉金190 萬元,尚屬過屬高,應予核減為40萬元,始為適當。
Example 2
致病人受有腦梗塞及器質性腦病變等傷害,造成手腳麻木偏癱,身心重度障礙,日常生活需他人照料。…….計算至國人平均餘命…。

病歷相關法律問題及責任
EX
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24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其 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7年(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