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OS

舉證責任

有太多的資訊在說明舉證責任,但是到底是原告還是被告要舉證?還是原告要舉證,為什麼呢?因為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就是必須先負舉證的責任。我還從來沒有看過當事人提起醫療訴訟之後,法官同意當事人不需要提出任何的證據,然後要求醫師負完全的舉證責任。所以再多的舉證責任學說,我們就把它停留在學說及參考就好。真的要爭執舉證責任的時,建議引用以下兩則具有實際參考價值的最高法院判決就可以。第一則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惟審諸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危險領域控管及證據掌握上顯不對等,如仍由病患負高度舉證責任,而負擔因果關係不易釐清之不利益,顯然有失公平。倘患者能證明係在醫療人員控管範圍內接受醫療處置,且醫療人員之過失行為與損害事故發生時點最接近,而為損害事故最可能之解釋者,即可推定醫療人員之過失行為與損害事故間有因果關係,而應由醫療人員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之重大傷害間無因果關係。】。第二則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因果關係之存否,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惟苟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即生舉證責任轉換(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之效果。】。

訴訟技巧

很多很多年前,我聽過一位法官開庭說,醫生要培養是非常的不容易,非常非常的辛苦,要從實習階段慢慢一步一步的累積經驗,醫生也不是故意的,有時候難免會有一些沒有注意到的。這個我們應該都了解,要醫生負這麼大的責任嗎?我當時年輕氣盛。非常不能接受這樣子的說法。其實。不一定要以刑逼民,如果不提刑事的部分,只提民事損害賠償的部分,那法官心證上會覺得這就是一個民事賠償責任,不是刑事的告訴最後要判決醫師有罪,要有前科紀錄,這在法官的心證上,反而會有利於病人這一方。
在醫療訴訟中,不建議提出刑事以刑逼民,道理非常簡單,因為刑事告訴偵查權的主體是檢察官,不是當事人本人,因此在詢問醫審會鑑定的問題上,在病歷的說明理解上,以及訴訟程序的進行上,當事人其實是使不上力的。如果提起刑事告訴,程序上大概都是第一次開庭的時候,當事人到地檢署陳述說明告訴的原因跟理由,接著檢察官就會將病歷相關的資料函請醫審會鑑定,等到第二次開庭的時候,大概也就是醫審會鑑定意見回覆到地檢署的時候,檢察官在開第二次庭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原則就會結案了。當事人對於醫審會的鑑定意見只能夠在檢察官開庭的時候當庭閱覽一下,鑑定意見無法影印回來詳細的了解,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是偵查不公開,在偵查程序中,不可能影印相關的訴訟資料。而醫審會鑑定的意見,如果認定醫師是沒有過失的,那這個案子也就到此為止了。因此強烈建議如果是要提出醫療訴訟,應該是提起民事的部分,而不是先提起刑事告訴。
另外在訴訟進行的時候,要避免情緒上的顯現,打官司不事是誰比較大聲,誰就會贏。同時一定要聽懂法官的詢問,不要胡亂回答。有一個案子,當事人沒有委託律師自己去開庭,開庭的時候法官問他說,被告醫生答辯沒有可歸責的事由,你有沒有意見?而所謂沒有可歸責的事由,就是法律上沒有故意過失的意思,換句話說,醫師是答辯沒有任何的過失。可是當事人因為聽不懂有可歸責事由的意思,有沒有上法院的經驗而很緊張,就回答說沒有意見。而沒有意見,法律上是指承認對方所說的內容,既然醫師主張自己沒有可歸責的事由,而當事人又說對於醫師這樣子的說法沒有意見,結果當然是對當事人非常非常的不利。也因此當事人如果自己要進行訴訟,務必要聽懂以及了解法律的程序以及法官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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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

有太多的資訊在說明舉證責任,但是到底是原告還是被告要舉證?還是原告要舉證,為什麼呢?因為原告是提起訴訟的人,就是必須先負舉證的責任。我還從來沒有看過當事人提起醫療訴訟之後,法官同意當事人不需要提出任何的證據,然後要求醫師負完全的舉證責任。所以再多的舉證責任學說,我們就把它停留在學說及參考就好。真的要爭執舉證責任的時,建議引用以下兩則具有實際參考價值的最高法院判決就可以。第一則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惟審諸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危險領域控管及證據掌握上顯不對等,如仍由病患負高度舉證責任,而負擔因果關係不易釐清之不利益,顯然有失公平。倘患者能證明係在醫療人員控管範圍內接受醫療處置,且醫療人員之過失行為與損害事故發生時點最接近,而為損害事故最可能之解釋者,即可推定醫療人員之過失行為與損害事故間有因果關係,而應由醫療人員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之重大傷害間無因果關係。】。第二則是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因果關係之存否,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惟苟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即生舉證責任轉換(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之效果。】。

訴訟技巧

很多很多年前,我聽過一位法官開庭說,醫生要培養是非常的不容易,非常非常的辛苦,要從實習階段慢慢一步一步的累積經驗,醫生也不是故意的,有時候難免會有一些沒有注意到的。這個我們應該都了解,要醫生負這麼大的責任嗎?我當時年輕氣盛。非常不能接受這樣子的說法。其實。不一定要以刑逼民,如果不提刑事的部分,只提民事損害賠償的部分,那法官心證上會覺得這就是一個民事賠償責任,不是刑事的告訴最後要判決醫師有罪,要有前科紀錄,這在法官的心證上,反而會有利於病人這一方。
在醫療訴訟中,不建議提出刑事以刑逼民,道理非常簡單,因為刑事告訴偵查權的主體是檢察官,不是當事人本人,因此在詢問醫審會鑑定的問題上,在病歷的說明理解上,以及訴訟程序的進行上,當事人其實是使不上力的。如果提起刑事告訴,程序上大概都是第一次開庭的時候,當事人到地檢署陳述說明告訴的原因跟理由,接著檢察官就會將病歷相關的資料函請醫審會鑑定,等到第二次開庭的時候,大概也就是醫審會鑑定意見回覆到地檢署的時候,檢察官在開第二次庭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原則就會結案了。當事人對於醫審會的鑑定意見只能夠在檢察官開庭的時候當庭閱覽一下,鑑定意見無法影印回來詳細的了解,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是偵查不公開,在偵查程序中,不可能影印相關的訴訟資料。而醫審會鑑定的意見,如果認定醫師是沒有過失的,那這個案子也就到此為止了。因此強烈建議如果是要提出醫療訴訟,應該是提起民事的部分,而不是先提起刑事告訴。
另外在訴訟進行的時候,要避免情緒上的顯現,打官司不事是誰比較大聲,誰就會贏。同時一定要聽懂法官的詢問,不要胡亂回答。有一個案子,當事人沒有委託律師自己去開庭,開庭的時候法官問他說,被告醫生答辯沒有可歸責的事由,你有沒有意見?而所謂沒有可歸責的事由,就是法律上沒有故意過失的意思,換句話說,醫師是答辯沒有任何的過失。可是當事人因為聽不懂有可歸責事由的意思,有沒有上法院的經驗而很緊張,就回答說沒有意見。而沒有意見,法律上是指承認對方所說的內容,既然醫師主張自己沒有可歸責的事由,而當事人又說對於醫師這樣子的說法沒有意見,結果當然是對當事人非常非常的不利。也因此當事人如果自己要進行訴訟,務必要聽懂以及了解法律的程序以及法官的提問。